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控告人、举报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打击、报复。

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因控告、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供合理保护。有关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因控告、举报行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有权向有关单位反映。受理单位应当调查处理或者建议其他单位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