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预防腐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