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预防腐败机构应当建立廉情评估制度,对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廉洁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