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持有异议,或者对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