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公共教育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其学术研究、教学等方面的专长、优势,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或者课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传播基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