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公共教育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其学术研究、教学等方面的专长、优势,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或者课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传播基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