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与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五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终止对该项目的认定,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情况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