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质价相符,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以优惠、折扣、让利等名义降价销售商品,应公开真实标明商品原价和现价,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