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价格监测、预测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当地市场主要商品价格信息,指导经营和消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