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采取临时性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实施和解除干预措施应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