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劳动争议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调解会议由三名调解员组成,由调解组织指定其中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组织负责人参加时,负责人主持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织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