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劳动争议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

调解会议由三名调解员组成,由调解组织指定其中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组织负责人参加时,负责人主持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织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