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代表人数为三至五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