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征求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被申请人不愿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愿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填写《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及下列事项:

(一)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需补充的材料;

(二)告知双方当事人主持和参与本案的调解人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人员回避;

(三)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