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