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协商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