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修工作应当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