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