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有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下,可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