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机关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依法打击私挖乱采行为。

自治县境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务院或者重庆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外,由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报重庆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以及采矿权使用费,全额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生态恢复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