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部门,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还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工作;(二)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三)结合办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消除隐患;(四)制定应急预案,依法处置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