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对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