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鞍山市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基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