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根据有关规定确需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