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执收单位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的账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款项。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