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第六条已修改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设定的罚款数额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修订,并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在此期限内原规定的罚款数额仍然有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