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设定的罚款数额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修订,并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在此期限内原规定的罚款数额仍然有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