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第八十一条已修改受质询机关应当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本次会议期间答复的,经征求质询人的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