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受质询机关应当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本次会议期间答复的,经征求质询人的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