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第八十条已修改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提交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