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或者不满意的有关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