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第七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或者不满意的有关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