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审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送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结果报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