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二节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等程序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