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二节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开展跟踪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