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重点审议下列内容:(一)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二)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三)工作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四)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