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和其他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