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