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