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未作修改的,应当说明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一般应当附相关的参阅资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