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义务教育。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捐资助学、学校建设、教育教学、教育改革和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