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农牧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凭医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适龄儿童或者少年经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在所提出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理由消失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在规定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期限届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