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二)非法招用或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五)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