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二)非法招用或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五)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