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