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预算单列,核定到校,并及时足额拨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时,除向农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以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