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