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六条有效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创新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要求,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设藏语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适时开设外语课程。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