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二)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等行为;
(三)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土、修坟、挖蛇鼠野生动物等;
(四)在河道、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五)向河道、渠道等水域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拦水坝、排洪道内设障影响过水和行洪的;
(七)擅自操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闸门及其他设施破坏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
(八)损坏农村泵站、涵闸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供电、观测等设施;
(九)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十)其他危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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