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条有效依法划定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施工,确需占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工程的技术标准予以改建替代工程,不能建替代工程的可给予经济补偿。横跨拦河坝或渠道的其他工程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交叉建筑物的施工设计,应当提交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避免建成的交叉建筑物影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过水及行洪安全。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