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