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特定林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