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砍伐、推毁特定林木的,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买卖、转让特定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植特定林木的,每株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移植特定林木造成死亡的,以砍伐、推毁论处。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