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砍伐、推毁特定林木的,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买卖、转让特定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擅自移植特定林木的,每株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移植特定林木造成死亡的,以砍伐、推毁论处。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