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特定林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经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认可。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