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危及农村公路和附属设施安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农村公路桥梁二百米范围内进行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损坏公路标志,擅自涂抹、拆除、迁移公路标志的。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