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标准为: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村道不少于五米。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