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开展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保证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中桥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至少一年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以及施工合同金额百分之五的质量保证金。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